近日,《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1500多年树龄的古侧柏。
办法对古树名木作出界定。古树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河北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工作机制。
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明确养护责任与开发利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按照古树名木权属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险制度。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经允许可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1100多年树龄的古流苏树。
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古树名木单株保护范围原则上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米范围内,古树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米连线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为古树名木设置标牌、碑牌等保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买卖、运输、挖根、刻划、架线、攀爬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其生长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就近移植。
法律责任更为严格。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的,可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相关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该办法施行后,2014年12月12日公布的《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同时废止。(王铁军、贾贺燕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