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鼓励外商投资,竭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最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全方位的优惠政策。
外商在指定区域内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
(一)占用非耕地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项目。
(二)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三)开发利用荒地、废地、坑洼地项目。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
对先期来本区投资的,减收土地使用金标准数额的20%。
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费实行一次性计收,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开发费一般掌握在每年每平方米10元左右,投资数额大者,可适当降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满后,县政府确定,还可顺延三年,按现行税率的50%,由财政返还到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达到当年
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优先提供能源、交通、通讯、保安等优质系列服务。
在“两城一区”(中国枣强玻璃钢城、中国大营皮毛城、京九铁路枣强站商贸区)投资兴办工商企业的,除用足国家政策外,县政府还将提供更优惠的政策。
本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县政府灵活掌握。
|
出资种类 |

|
■投资者汇入或投入外汇构成现金现资。
■以进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必须的机器设备及材料和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以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出资的,应提交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完整资料,并要符合: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动力。
|
|
|
投资方式
|

|
■兴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
■与我县企业共同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设定“中中外”、“中外外”合资。
■利用外资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发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料装配。
■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
|
|
|